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申请审批资格的有两种情形,一是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资格的;二是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则适用确认资格的方式。如果招标代理机构仅具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其向财政部门申请代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代理资格时,就存在同时具有审批资格证书和确认资格证书的情形。